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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要点(供参考)
 
发表日期:2024-7-9 15:35:36 浏览次数:132
 
   一、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3篇11章158条。
   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四、“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与其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六、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七、党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条例》分则学习要点梳理:
   (一)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49条-第76条)
   1.增写私自阅看、浏览、收听违禁出版物的处分条款(第52条);
   2.增写政治攀附的处分条款(第54条);
   3.增写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55条);
   4.完善对“两面人”的处分条款(第58条);
   5.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第56条);
   6.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第3条、第57条);
   7.充实对信仰宗教党员处理的相关规定(第68条、第69条)。
   8.增写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条款(第70条);
   (二)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77条-第93条)
   1.增写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的纪律条款(第80条、第81条);
   2.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纪律要求(第85条);
   3.完善关于人才工作的相关纪律要求(第86条);
   4.增写违反出国(境)相关处分规定(第91条)。
   (三)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94条-第121条)
   1.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重要要求(第94条);
   2.完善违规接受礼金或服务等行为的处分条款(第98条、第99条);
   3.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则(第104条、第107条);
   4.落实“遵规守纪没有退休时”的纪律要求(第105条、第106条);
   5.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11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6条、第119条);
   6.完善会议管理的纪律要求(第118条)。
   (四)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122条-第129条)
   1.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第124条、第126条);
   2.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第122条);
   (五)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130条-第149条)
   1.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第130条);
   2.增写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的纪律要求(第131条);
   3.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39条、第134条、第135条);
   4.完善对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纪律要求(第132条);
   5.落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第133条、第150条);
   6.强化对“带病”党员管理的纪律要求(第136条);
   7.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总则第19条、第137条);
   8.完善违规干预和插手相关事项的处分条款(第141条、第142条、第143条)。
   (六)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150条-154条)
   1.完善落实“反对铺张浪费、反对享乐主义”重要要求(第150条);
   2.完善“在公共场合、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条款(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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